課稅表
一、外資企業利潤匯出境外規稅
條款 |
法理依據 |
- 從2004年1月1日起稅率為0%。 |
- 2004年3月31日頒布之第26/2004/TT-BTC號通知、第2項、第1點。 |
二、企業所得稅
一般企業所得稅:
條款 |
法理依據 |
- 從2014年1月1日起,營業所得稅為22%(享有優惠稅率的對象列外)。從2016年1月1日起,屬於適用22%稅率之對象將適用20%稅率。 - 依越南法律規定成立及營運之企業,包括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服務之事業單位具有年總收入低於200億越盾將可適用20%稅率。該條款規定之年總收入為企業的前年商品、服務總營業額。 |
- 78/2014/TT- BTC號通知第11條第1項;218號議定第10條第1項。 - 78/2014/TT- BTC號通知第11條第2項;218號議定第1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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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1.稅率
條款 |
法理依據 |
以下對象在15年內能享到10%優惠稅率: - 進駐投資以下領域的企業:科技研發、高科技法規定的優先發展高科技中之高科技應用、培創高科技、培創高科技企業、軟件、複合材料、輕質建材、珍貴材料生產。 - 進駐投資環保領域的企業:環境污染處理設備及環境觀測儀器生產。 |
- 第78/2014/TT- BTC號通知第19條第1項b點;第218/NĐ-CP號議定第15條第1項b點。 - 第78/2014/TT- BTC號通知第19條第1項c點;第218/NĐ-CP號議定第15條第1項c點。 |
以下對象能享到無限期的10%優惠稅率: - 依報章法規範從事印刷報章,含提供報章廣告服務的報社;依出版法規定從事出版事業的機關。 |
- 第78/2014/TT- BTC號通知第19條第3項b點;第218/NĐ-CP號議定第15條第3項b點。 |
以下對象在10年內能享到20%優惠稅率: 進駐投資以下領域的企業:高級鋼鐵生產、節能產品生產、農林漁鹽業生產用機械設備生產、澆灌設備生產、家禽、家畜、水動物飼料加工生產。 |
- 第78/2014/TT BTC號通知第19條第4項b點;第218/NĐ-CP號議定第15條第4項。 |
3. 免稅、減稅優惠期
條款 |
法理依據 |
- 工業區新投資案能享有2年免稅,在後續4年繳納50%應要徵收之稅率。 - 上述免、減稅優惠期系從新投資案有應納稅營業額首年起續計;若新投資案從有收入首年起之3年內的營業額低於應納稅門檻,其免、減稅優惠期系從該案件有營業額之第4年起算。 |
- 第78/2014/TT- BTC號通知第20條第3項;第218/NĐ- CP號議定第16條第3項。 - 第78/2014/TT- BTC號通知第20條第4項;第218/NĐ- CP號議定第16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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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出口稅率
於2013年11月15日核簽有關貨品進出口優惠稅則表之規定,並從2014年1月1日起生效之第164/2013/TT-BTC號通知。
此外,2014年2月8日頒行之第17/2014/TT-BTC號通知及2014年3月7日頒行有關貨物進出口稅則表若干規定更改、補充之第30/2014/TT-BTC號通知。
1.稅率
條款 |
法理依據 |
出口貨物稅則表規定的出口稅率。 - 進口貨物稅則表規定的進口稅率包括: + 優惠稅率適用於進口從與越南簽署最惠國稅率待遇規定的國家或地區的商品。貨品優惠稅率詳見進口優惠稅則表。 + 特別優惠稅率適用於進口從與越南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或為邊界貿易便利而創造的伙伴關係中簽署最惠國稅率待遇規定的國家或地區的商品。 * 特別優惠稅率適用範圍: - 越南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為進行特別優惠稅率待遇而簽署的協定中規定的貨品。 - 進口從與越南之間簽署特別優惠稅率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貨品。 +普通稅率適用於進口從與越南無簽署最惠國稅率或特別優惠稅率待遇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商品。普通稅率一般相當於優惠稅率之150%。 |
- 第87/2010/NĐ- CP號議定第9條 |
2. 免稅
條款 |
法理依據 |
- 暫時進口,再出口或暫時出口,再進口以參與展覽、推廣活動的貨品;暫時進口,再出口或暫時出口,再進口以用於工作服務目的的機械、設備及職業工具。 - 展覽、推廣活動時間截止或工作完成結束後,暫時出口的貨品要再進口越南,暫時進口的貨品要再出口境外。 - 享有免稅進口以代國外加工並獲得免稅再出口國外的進口貨品(包括加工合約解除後,依越南法律規定可銷毀的國外代工之進口貨品)。享有免稅出口並依出口貨品的相等價值獲得免稅再進口越南的國外代越南加工的產品。 - 第87/2010/NĐ-CP號議定附錄1規定的免減進口課稅的領域或享有進口優惠稅率之地區或使用官方發展援助(ODA)之投資案所需進口充當固定財產的貨品,包括: - 當地未能生產的軟件製造用��原料、物料。 - 科技工藝研發所需之貨物,包括:當地未能生產的機械設備及其配件、運輸工具、科學雜誌、刊物、資料、書報及有關科學工藝的電子材料。 - 第87號議定附錄1規定的參與鼓勵優先投資的領域或進駐特殊困難地區之投資案所需進口充當國內未能生產的原料、物料、零件(政府規定的汽機車、空調、電取暖爐、冰箱、洗衣機、電風扇、洗碗機、錄影機、音響、電熨斗、電水壺、吹風機、烘手機及其他貨品組裝生產投資案列外)從該企業投產之日起5年內均享有免稅進口優惠。 - 由國外承包商以再出口方式進口並用於當地ODA投資案服務之機械、設備及運輸工具(24座位以下的汽車及相當於24座位以下的載貨、乘人兼用的汽車)均獲得免稅暫時進口及再出口優惠。 - 進口並售予政府決定免徵課稅的商店之貨品。 -由於客觀原因或其他情況導致困境的繳稅對象,財政部將對不同個案呈示、建議政府總理審核、決定免進出口稅。 |
- 第87/2010/NĐ- CP號議定第12條 |
3.減稅審核
條款 |
法理依據 |
- 在海關監管中的進出口貨物若獲得權責機關檢驗後證明受損或虧缺。海關單位將根據受損或虧缺的貨物數量、比率審核減稅。 |
- 第87/2010/NĐ- CP號議定第14項 |
4. 退進、出口稅
條款 |
法理依據 |
- 已繳納進口稅,惟仍儲存在關口,受海關監管中,以備再出口境外的貨物。 - 已繳納進、出口課稅,惟無進、出口的貨品。 - 已繳納進、出口課稅,惟以比實際偏少的數量進、出口的貨品。 - 已繳納進口稅並以如下方式出口的貨品:
- 暫時進口以再出口或暫時出口以再進口的貨品。委託國外進口,之後再出口,已繳納進出口稅的貨物,包括進口以再出口至非關稅區的貨物(該議定第12條第1項規定的對象除外) - 已出口,惟務必返進口越南的商品,可享有退還出口稅並無需繳納進口稅的優惠。 - 已進口,惟務必再出口至國外貨主或再輸往第3國家或進入非關稅區的貨品,可享到海關依再出口貨品的實際比重進行退還相當進口稅,並無需繳納出口稅的優惠。 - 獲批准以暫時進口再出口方式(租賃方式列外)進口越南(已繳納進口稅)以提供投資案、營建施工、工程裝置及生產使用的個人或組織之機械、設備、工具、運輸工具再出口越南境外或輸往非關稅區,均可享到海關退還進口稅的優惠。該退稅額依貨品在越南使用的時間並再出口境外時的剩餘使用價值而定。已失原有使用效能而無使用價值者,不得予退稅。 - 以郵政或國際快遞服務進口或出口,且該服務營運商已代貨主繳稅,惟無法提交收件者,務必再進口或再出口或依法律規定被沒收、燒毀的貨品,均可獲得進出口稅額退稅優惠。 - 已繳納進出口稅,惟之後獲得國家權責機關免減徵稅優惠的進出口貨品。 |
- 第87/2010/NĐ- CP號議定第15條 |
四、增值稅
1. 免稅對象
條款 |
法理依據 |
- 土地使用權轉讓。 - 出版、進口、發行書報、雜誌、專業新聞、政治書報、教科書、教材、法律文件書、科技書、少數民族文字印刷書報、照片、海報(包括以書面形式紙張或灌錄影音的光碟);印刷貨幣。 - 國內未能生產,且需進口用於研究科學、研發科技的機械、設備、配件及物資。國內未能生產,且需進口用於勘探油井、燃氣的機械、設備、配件專用運輸工具。 - 依與國外簽訂的生產合約進口以製造、加工產品出口的原料。 - 用於替代病人身體部位的人工醫療器材;殘疾人用的拐杖、輪椅及其他專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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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19日頒行之第31/2013/QH13號增值稅法的補充修訂法 - 2008年6月3日頒行之第13/2008/QH12號增值稅法第1章節第5條。 |
2. 0%稅率
條款 |
法理依據 |
- 該法第5條規定的出口貨物、國際運輸、出口服務及免增值稅的貨物、服務,以下對象除外:移交科技、授予國外智慧財產權;國外再保險服務;信貸簽發服務;資本轉讓、金融衍生服務;電信服務;未經精煉、加工的資源、礦產等出口貨品。 |
- 2013年6月19日頒行之第31/2013/QH13號增值稅法的補充修訂法 - 2008年6月3日頒行之第13/2008/QH12號增值稅法第2章節第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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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稅率
條款 |
法理依據 |
- 生產、生活用水。 - 肥料、肥料生產用礦物、殺蟲劑、動植物促長劑。 - 家禽、家畜及其他動物的飼料。 - 未經加工的種植、牧養、水產產品,2008年增值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的產品除外。 - 粗加工樹脂、粗加工松樹樹脂、漁網編織絞絲線。 - 新鮮食品、未經加工的林產,木材、竹筍,2008年增值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的產品除外。 - 食糖、食糖生產的副食品。 -黃麻、蒲草、竹藤、樹葉、稻草、椰皮、椰殼或善加利用廢棄農產品原料的手工藝品、粗加工原棉、報章印刷紙。 - 農業生產用機械、設備,包括犁車、挖溝機、播種機、壓榨機、穀物收割機、穀物聯合收割機、農產採摘機及殺蟲劑噴射器材。 - 醫療設備、器材、衛生棉、膠布、防病、治病藥物、防病、治病藥物生產用原料。 - 教學、學習器材,包括各種模型、圖畫、黑板、粉筆、尺、圓規及其他教具、科學試驗研究專用器具。 - 兒童玩具、各種圖書,2008年增值稅法第5條第15項規定的書籍除外。 - 依科技法規定的科技服務。 |
- 2013年6月19日頒行之第31/2013/QH13號增值稅法的補充修訂法 - 2008年6月3日頒行之第13/2008/QH12號增值稅法第2章節第8條第2項。 |
4. 10%稅率
條款 |
法理依據 |
- 其餘貨品及服務。 |
- 2013年6月19日頒行之第31/2013/QH13號增值稅法的補充修訂法 - 2008年6月3日頒行之第13/2008/QH12號增值稅法第2章節第8條第3項。 |
V. 五、非農業土地使用稅
條款 |
法理依據 |
- 非農業土地適用稅率為0.03%,包括工業區營建用地:工業小區、工業區、製造加工區及非農業土地使用稅率法規定的屬於受稅對象範圍的有相同土地使用制度的其他集中生產經營區。 - 徵稅土地面積為國家權責機關在其土地出租合約、土地移交決定書或認證說明的國家移交、出租使用及營運的土地總面積。 - 徵稅每平方米土地價為由省級人委會規定依地塊使用目的徵稅的地價,該地價從2012年1月1日起維持每5年期不變。 |
- 第48/2010/QH2012號非農業土地適用稅率法第2條第2項;第7條第4項 - 第TT 153/2011/TT-BTC號第1條第2項第2.1款;第5條第2項;第6條第1項 |
���、個人所得稅
1. 稅率:
依個人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的稅級距表中對從經營、薪資、酬金的收入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率:
稅級距 |
應徵稅年收入(越盾) |
應徵稅月收入(越盾) |
稅率(%) |
1 |
至6,000萬 |
至500萬 |
5 |
2 |
6,000萬以上至1億2,000萬 |
500萬以上至1,000萬 |
10 |
3 |
1億2,000萬以上至2億1,600萬 |
1,000萬以上至1,800萬 |
15 |
4 |
2億1,600萬以上至3億8,400萬 |
1,800萬以上至3,200萬 |
20 |
5 |
3億8,400萬以上至6億2,400萬 |
3,200萬以上至5,200萬 |
25 |
6 |
6億2,400萬以上至9億6,000萬 |
5,200萬以上至8,000萬 |
30 |
7 |
9億6,000萬以上 |
8,000萬以上 |
35 |
2. 免稅收入
條款 |
法理依據 |
a) 從信用組織、國外銀行分行存款、人壽保險合同、政府債票獲得利息的收入。 b)
由海外越南僑眷向越南親人匯款或在海外工作、學習的越南親人向當地家屬匯款獲得的免稅外匯的收入。 c) 依越南勞動法之規定從加班、加工時獲得的報酬、薪資的收入: c.1) 由於加班、加工時而獲得更高的免稅報酬、薪資基於加班、加工時的實領報酬、薪資減除以平時計算的報酬、薪資。 例如2:依越南勞動部的規定,A先生的平日工作薪資每小時為4萬越盾。平日加班,A先生的每小時薪資為6萬越盾。免稅收入為6萬越盾/小時–4萬越盾/小時= 2萬越盾/小時。 - 假日或節日加班,A先生的每小時薪資為8萬越盾。免稅收入為8萬越盾/小時– 4萬越盾/小時 = 4萬越盾/小時。 c.2) 勞工僱用者發薪資要開立勞工加班時數、加班薪資。該單據由勞工僱用者保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d) 依社保法的規定由社保基金會付墊的退休金;自願退休基金會發放的月退休金。在越南生活、工作的公民可享有有國外支付的免稅退休金。 |
- 個人所得稅法第5條 - 第65/2013/NĐ-CP號議定第5條 - 第TT 111/2013/TT-BTC號第3條 |
七、登記規費
條款 |
法理依據 |
- 登記規費徵收額:應繳納的登記規費如下: 應繳納的登記規費= 計算登記規費的價格(越盾)X登記規費比率(%) - 房屋、土地的登記規費比率為0.5% |
- 第45/2011/NĐ- CP號議定第5、6、7條;第TT 124/2011/TT- BTC號第5、6、7條 |